公開聊亮·一圖讀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什么是政府信息呢?怎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呢?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小提示:
1.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載體,比如文件、電子數據等。
2.政府信息應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若需由相關部門“加工、匯總”,則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
二、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小提示: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提交的方式:
◆當面提交
◆郵寄
◆互聯網渠道
五、多久能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
◆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 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六、行政機關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怎么辦?
◆ 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