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解讀(后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 772 號, 已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布,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是檔案法之下最重要的檔案行政法規,對于推進中國檔案事業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條例》具有以下“五個統一”的特點:
一、政治性與專業性的統一
檔案工作既是一項政治性工作,又是一項專業性工作。《實施條例》反映了檔案工作這一特點和要求,具有鮮明的政治性與專業性。
政治性。一是《實施條例》是檔案系統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檔案事業迅速發展,兼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和涉外領域的特點,需以良法促進發展、以良法保障善治。制定《實施條例》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要求之一。《實施條例》反映了檔案領域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最新成果,對于建設中國特色檔案法律制度規范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實施條例》充分體現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檔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實施條例》第三章“檔案的管理”、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中各項條款都緊緊圍繞“四個好”“兩個服務”的宗旨,旨在從法律層面將其制度化。例如,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即是為了發揮檔案記錄、留存國家歷史的重要價值,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群眾。三是《實施條例》強調堅持“黨管檔案”的原則。例如,第三條進一步強化了“檔案工作姓黨”的政治屬性,對在檔案領域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實現“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使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專業性。《實施條例》的內容規定,遵循了檔案工作的客觀規律,運用了科學的技術方法。例如,《實施條例》遵循文件生命周期理論,對檔案管理的每一階段或環節作了全面規定;遵循全宗理論,強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要將應歸檔的材料收集齊全,“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使一個單位的全部檔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全宗)。又如,《實施條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知識,對檔案信息化建設的管理要求與技術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二、繼承性與創新性的統一
《實施條例》作為對檔案法的細化、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的修改,堅持守正創新、穩中求進,在繼承現行檔案法律法規核心成果的基礎上,在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進行了適當創新。
繼承性。從立法內容看,對于原《實施辦法》有關檔案分級制度、檔案工作表彰與獎勵、相關檔案主體職責、檔案移交進館等方面的規定,《實施條例》進行了合理化保留與沿用。例如,《實施條例》第十條在原《實施辦法》第六條的基礎上,新增第三款“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作為檔案工作表彰、獎勵的情形之一,即是對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一種落實;與原《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相比,《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總體維持了原有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定期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責任規定,僅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微調。
創新性。一是《實施條例》以破解當前檔案工作中痛點難點問題為導向,作出了制度層面的創新規定。例如,對于檔案工作責任制,《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細化、擴充了檔案法的規定,首次提出“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對于檔案服務外包,《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受委托檔案服務企業應符合的條件;對于檔案開放利用,《實施條例》首次提出“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促進檔案文獻出版物、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的提供和傳播”等;對于檔案監督檢查,《實施條例》增設專章對檔案工作情況定期報送、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執法人員資格要求等予以規范。二是《實施條例》以推進檔案工作數字轉型為目標,提出了技術層面的創新要求。這集中體現于《實施條例》新增“檔案信息化建設”專章,重點對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重要電子檔案異地備份、數字檔案館(室)、數字檔案資源共享標準建設等予以明確規定。
三、整體性與協調性的統一
《實施條例》作為一部獨立成文的行政法規,自成一體,完整涵蓋檔案工作的各個主要方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遵循“法法銜接”原則,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
整體性。一是從結構來看,《實施條例》各個章節前后關聯,形成嚴密整體。在宏觀層面上突出了“整體性治理”,即對檔案治理體系、檔案資源體系、檔案利用體系、檔案安全體系“四個體系”建設作出規定;在微觀層面上突出“全流程管理”,即對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業務環節提出要求。二是從規制對象來看,《實施條例》涉及檔案事業發展的各相關利益主體。例如,《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對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等不同層級主管單位的檔案工作職責進行了全面規定。
協調性。《實施條例》追求功能適當、銜接有效,在維持內在整體性的基礎上廓清了其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然界限。一是《實施條例》強調與其他檔案法律法規的有效協調。其向上遵從檔案法,體現檔案法的立法精神與總體要求;向下汲取《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辦法》等要義,凸顯檔案法律制度規范體系的內在貫通。例如,《實施條例》第四章中有關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延期開放、開放檔案利用等規定即體現了與《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的協調。二是《實施條例》注重與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政府信息公開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例如,在檔案出境方面,《實施條例》強化檔案出境與數據安全領域法律法規的協同,明確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
四、前瞻性與現實性的統一
《實施條例》具有面向未來與立足當下的雙重特征,一方面以前瞻視野引領檔案事業發展未來走向,另一方面以現實眼光回應檔案事業發展當下需求。
前瞻性。《實施條例》立足于推動檔案事業現代化建設的長遠目標,將先進理念滲透于條文之中,為檔案工作未來發展指明引領方向。例如,基于數據思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等分別提及數據匯集、數據出境、數據共享等內容,指引檔案工作緊跟大數據時代發展潮流;基于檔案治理理念,第九條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各種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以實現檔案工作協同共治。
現實性。一是針對檔案工作中存在的痛點難點、短板弱項,《實施條例》積極回應、有效規制,為化解現實困境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第四條、第二十三條通過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擔當與嚴禁國家檔案館館舍違規使用行為,保證檔案保管空間的充足。二是《實施條例》注重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避免相關規定過于抽象而難以落地。例如,第三十五條對檔案公布的形式加以明確,以使相關主體在實踐過程中有法可依;第三十九條將“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相應條件明晰化,為相關主體優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提供了方向指引。三是考慮到不同地區、單位檔案工作的不同情況,《實施條例》為檔案事業發展預留了自主化與個性化空間。例如,為避免重要檔案資源流失,將部分具有鮮明地域特色和內容特色的檔案等納入監管范圍,《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的具體范圍可以由省級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五、規范性與引導性的統一
《實施條例》以“軟”“硬”兩手策略,一方面通過強制性條款約束相關主體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性條款引導相關主體積極作為,以此推動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
規范性。《實施條例》以正向約束與反向懲戒實現其強制規范性。在正向約束方面,《實施條例》使用“應當”一詞明確規定相關主體的法定義務。例如,第二十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對于這些主體而言,移交檔案是其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在反向懲戒方面,《實施條例》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明確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一步彰顯強制規范性。例如,第四十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歸檔或不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相關主體的責任落實得到進一步規制。
引導性。對于有利于檔案事業發展的“不必須行為”,《實施條例》采用“鼓勵”“支持”等表述對其加以引導。例如,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以“先行一步”的方式回應當前檔案工作水平的不均衡性,進而最終實現國家檔案事業的全局性發展與整體性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檔案法》所稱檔案,其具體范圍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其具體范圍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并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五條 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國家機關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第八條 國家加強檔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興辦實體、資助項目、從事志愿服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檔案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提供行業服務,開展學術交流和檔案相關科普教育,參與政策咨詢和標準制定等活動。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指導。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對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檔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宣傳教育、交流合作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四)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六)長期從事檔案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部門規章、檔案工作具體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國家檔案事業發展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管理的群團組織、中央企業以及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
(二)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三)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照《檔案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
(二)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三)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依照《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
(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四)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工作組織結構、職責分工,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依照《檔案法》第十三條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交有關檔案館保管。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檔案館通過前款規定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捐獻給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查閱利用規范,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以及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設施設備;(五)編制檔案目錄等便于檔案查找和利用的檢索工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其銷毀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托國家檔案館,對下列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分類別匯集有關目錄數據:
(一)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檔案;
(二)第一項所列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形成的檔案;
(三)第一項所列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資金支持,從事或者參與建設工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活動形成的且按照協議約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四)國家檔案館保管的前三項以外的其他檔案。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檔案的目錄數據,其匯集范圍由有關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檔案形成單位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為了收集、交換散失在國外的檔案、進行國際文化交流,以及適應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的需要,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準,可以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
第二十七條 一級檔案嚴禁出境。二級檔案需要出境的,應當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除前款規定之外,屬于《檔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檔案或者復制件確需出境的,有關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核驗,并按照出境申請審查批準意見,妥善保管、處置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照《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確定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
(三)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三十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一條 對于《檔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第三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管的尚未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 《檔案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一)通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公開出版;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公開傳播;
(三)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
(四)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制件;
(五)在展覽、展示中公開陳列。
第三十六條 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后公布,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由各單位公布;必要時,應當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單位同意,均無權公布檔案。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需求,開展館藏檔案的開發利用和公布,促進檔案文獻出版物、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的提供和傳播。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各類檔案館向社會開放和公布館藏檔案,促進檔案資源的社會共享。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并與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互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符合以下條件:
(一)形成者、形成活動、形成時間可確認,形成、辦理、整理、歸檔、保管、移交等系統安全可靠;
(二)全過程管理符合有關規定,并準確記錄、可追溯;
(三)內容、結構、背景信息和管理過程信息等構成要素符合規范要求。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檔案館應當在接收電子檔案時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檢測,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國家檔案館可以為未到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移交進館期限的電子檔案提供保管服務,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依照《檔案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檔案館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應當采用磁介質、光介質、縮微膠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
第四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和安全。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文字、語音、圖像識別工作,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
第四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運行維護數字檔案館,為不同網絡環境中的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國家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提升本單位的檔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數據共享標準,提升檔案信息共享服務水平,促進全國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
四十五條 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第四十六條 檔案主管部門對處理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檔案違法的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依法組織調查。經調查,發現有檔案違法行為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任免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出處理建議的檔案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從事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檔案館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應當歸檔的材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檔案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檔案服務企業因違反《檔案法》和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